东明县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廉洁自律意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建立医院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正常的信息与技术交流渠道,增加工作透明度,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管理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二)本管理办法所称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院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院内提供服务、接受医院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二、备案登记管理
(一)医药代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1.需来院开展业务的医药代表须向对应的管理部门提交《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附件1)进行登记建档。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活动。
2.来院开展药品项目相关工作的医药代表,还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二)医药代表备案登记需提供的资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包含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3.被授权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廉洁自律承诺书(附件3);
5.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等说明书及详细资料。
6.企业(GMP)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药品项目类医药代表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备案平台上备案页面的完整截图。
8.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
三、接待管理部门
药管办负责接待从事药品项目相关工作的医药代表,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设备科负责接待从事医用设备项目相关工作的医药代表,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耗材办负责接待从事医用耗材、试剂项目相关工作的医药代表,并做好相应管理工作。
工作职责:负责为医药代表登记建档,留存备案资料等,做好接待申请审核、接待通知、组织接待、接待记录和资料归档等工作,记录有关企业及医药代表在本机构的诚信守规和违规行为。
四、接待管理程序
(一)接待医药代表实行预约审批制
1.医药代表原则上须提前7个工作日向对应的管理部门提出预约申请,填写《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连同相关材料扫描件盖章后以PDF形式发送至对应管理部门邮箱进行预约申请。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应该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药品项目:药管办 ( 724347450@qq.com)
医用设备项目 :设备科(13953033309@163.com)
医用耗材试剂项目:耗材办 (15020269908@163.com )
2.对应管理部门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审查资料后作出评价。审批通过后在接待日前三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除特殊情况外,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代表恕不接待。
3.接待日医药代表携带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原件按约定时间和地点现场签到、递交资料,服从接待部门安排开展交流沟通工作。
(二)接待要求
1.接待部门应当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进行接待。
2.原则上对应接待部门须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三)具体接待事项
1.接待时间
药品项目:每周三下午
医用设备项目:每周四下午
医用试剂、耗材项目:每周三上午
如遇节假日或其他会议顺延一周,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时间。并向医院监察科报备。
2.接待地点
药品项目:门诊三楼第三会议室
医用设备项目:门诊三楼第三会议室
医用试剂、耗材项目:门诊三楼第三会议室
3.组织接待
各接待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的接待工作。可邀请相关专业委员会成员、分管院领导、临床科主任及其他相关医务人员代表参加,必要时邀请医院纪检监察科全程监督。
4.接待工作内容
各接待部门收集医药产品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产品信息的介绍;客观反馈使用产品的临床效果,商洽解决产品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根据临床需求合规安排学术讲座等。
5.接待记录和资料归档
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材料(含接待日视频或照片材料),填写《接待医药代表记录表》(附件4),并将记录表报医院监察科保存归档。
五、监督管理
医院监督举报电话设在监察科,电话7705272,监察科负责对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会同审计科、法制办不定期深入临床一线开展检查,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线索,认真核实并及时处理,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一)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
1.医药代表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产品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2.医药代表只能在预约接待时间到医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预约接待时间来医院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需经医院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医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3.未经许可,医药代表严禁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
4.医药代表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5.医药代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本院工作人员(含其亲属和其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
6.医药代表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公司产品在本院使用量,不得向本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信息。
7.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医药代表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宴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
8.医药代表不得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发现医药代表违反相关制度,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约谈涉事企业或其代理机构负责人、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二)医院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
1.医院工作人员发现医药代表未按本制度有关要求开展相关活动的,应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及时报监察科,不得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2.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医药代表提供一线工作人员使用企业产品的数量(行业俗称“统方”)。
3.医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员不得接受医药代表的宴请和以任何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物等。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扣发绩效等处理。如科室多次或多人发生违规行为,对科室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免除该科室负责人行政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六、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医药代表备案信息表
2.医药代表预约接待登记表
3.廉洁自律承诺书
4.接待医药代表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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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单击链接下载附件)